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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.12.17

凌晨2:10,寫完第一段900字,網路跑很慢無法查資料,今晚先收工。沈冠伶老師的書真的寫得很清楚。

2.5小時實時學習/ 黃昏的橫濱港,https://youtu.be/sUwD3GRPJos?si=QDHAwO6lulhmsd3-


2024.12.15

啊哈!今天查100多個條文、50則裁判、翻2本教科書、數篇期刊論文、聽2小時演講,終於找到第1個答案!

雖然還沒開始動筆寫,但腦海已經有地圖草稿,此刻心中狂喜卻又莫名平靜、福至心靈實在難以用文字表達。

Work & Study JAZZ,https://www.youtube.com/live/PUkIhUPRw8w?si=Zy-BsTR44HIdJCTj


2024.12.14

星期六,先從最難的報告開始寫,這是博一上學期突然浮現在腦海,但連資深教授聽完也說「很難」的問題。

當時在課堂上請教當過檢察官、法官的高年級博士候選人學長,他聽完愣1分鐘不發一語最後望向他指導教授。

從此以後我在課堂上就不主動問問題了,因為真的只是突然隨機想到問題很想知道答案而已,無意讓人尷尬。

這學期刻意想一個很冷門的新題目承載這個「很難的問題」,然後自己的問題自己做研究找出解決方法路徑。

這就是讀博班最開心的地方,像是楚門的世界獨自划船航向世界邊境,找到已知與未知的出口,跨越,謝幕。


2024.12.13

天氣變好冷,氣溫13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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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落的時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這是碩二下學期自己寫的部分,因為是指導教授的課,而且是最後一份學期報告,寫得特別開心。

其實完全沒有想要寫傳統正規正矩的法律報告,而是採用「旁門走道」、「不務正業」的寫法。

純粹只是想要把一個問題,深入的挖掘下去,看看自己能發現什麼好玩的東西,就這樣而已。


壹、前言 

經查詢我國內政部統計處「現住人口婚姻狀況」統計報告 ,觀察1976年至2018年間「歷年15歲以上人口婚姻分配比率」可知:①「未婚比率」均維持在33%至37%間,未婚人口佔15歲以上現住人口3成,無太大變動;②「有偶比率」則因離婚及喪偶比率增高,而自1976年之57.32%逐年緩降至2018年之50.45%,等於2018年15歲以上現住人口有一半是沒有配偶狀態;③「喪偶比率」自1976年之4.60%逐年緩升至2018年之6.60%;④最特殊的是,「離婚比率」自1976年之0.90%逐年大幅度攀升至2018年之8.59%,亦即43年前15歲以上現住人口每1000人頂多只有9人離婚,時至今日每1000人則有將近86人離婚,離婚比率已躍升9.5倍。自上述客觀統計數據,不容忽視我國離婚比率確呈按年成長趨勢。

有鑑於每一個自願進入婚姻規範之自由靈魂,最終又選擇結束婚姻之真實原因各有所異,自難逐項細究 。本文首先釐清婚姻本質及近年熱門爭議,接著討論婚姻有責性之損害賠償存在必要性、應存置於離婚法或侵權行為法。最後再提出想法或疑問作為結論。

 

貳、婚姻本質是否恆久不變 

按婚姻本質是否必然為兩人間共同生活之相愛結合,依歷史脈絡、時代變遷、不同國度文化及風俗民情容有歧異:

 

一、古代採集部落與遠古公社(ancient commune)理論

有些演化心理學家認為,古代採集部落主要不是由一夫一妻的核心家庭組成,而是一群人共同住在一起,沒有私有財產、沒有一夫一妻婚姻關係,甚至沒有父親這種身分概念。在這樣的部落中,女性可以同時和幾個男人(和女人)發生性行為,形成親密關係,並由部落裡所有成年男女共同養育部落裡的小孩。正由於男人都沒辦法確定小孩是否為自己所生,對所有小孩的教養也就不會有大小眼的問題。

即使在今日,有些人類社會仍採用此種共同教養制,像是位於委內瑞拉的巴里印第安人(Bari Indians)社會,她們相信孩子不是生自某個特定男人的精子,而是媽媽子宮裡所有累積精子之結合。所以,如果想當個好媽媽,女性就該和好幾個不同男人發生性行為,特別是尋找最會打獵、最會說故事、最強壯的戰士,以便讓孩子擁有那些最好的特質。如果你覺得這聽起來實在太蠢,請記得直到現代胚胎學研究發展之後,才有確實證據,證明孩子只可能有一個父親。

此種遠古公社(ancient commune)理論支持者認為,現代婚姻常有不孕困擾、離婚率居高不下、不論大人小孩常有各種心理問題,其實都是因為現代社會強迫所有人類採用一夫一妻的核心家庭,而這其實與我們的生物本能背道而馳。 顯然在古代採集部落,或採行遠古公社理論之現代特定族群社會,婚姻或家庭關係並非侷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,且相較於繁衍後代及優生學等考量,愛情顯非不可或缺之重要因素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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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落的時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這是碩一下學期,自己寫的刑法小小報告。刑事法是很嚴肅的領域,很難自由發揮。

每一個報告都是「練習寫作」,一個一個從無到有、慢慢練習。寫作其實還滿好玩的。


壹、前言

 

    按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(下稱槍砲條例)第20條第1項
規定:「原住民未經許可,製造、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、魚槍
,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,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,本
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,不適用之。」我國立法者考量原住民所自
製之獵槍,係屬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,且其結構、
性能及殺傷力,均遠不及制式獵槍,為恐原住民偶一不慎,即以
刑罰相加,實嫌過苛,於86年11月11日增訂「得減輕或免除其刑
」規定;復考量原住民使用獵槍有其生活上之需要,以法律制裁
其持有生活必需品之行為,係對原住民人權之嚴重傷害,因此原
住民持有獵槍者,只要登記即可合法;未經登記者,則以行政罰
加以處罰。立法者基於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,於90年11月1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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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落的時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

這是碩一下學期自己寫的學期報告一小部分,我知道個人論述有很多漏洞矛盾且結論可行性不高,

但親自聽聞某件民事事件兩造律師的整場攻擊防禦後,好多疑問堵在胸口,所以我必須要寫。

我認為「法律」的核心價值,除了維護公平正義、邏輯思辨、辨別是與非以外,最重要的一點,

就是透過「法官的法之續造」功能,在最大範圍的法律文義限度底下,實踐法律該有的理性價值。

立法者訂定法律,法官除依法審判、遵循法律,可透過法官的解釋及適用法律,賦予法律新生命。

也許這是門外漢不切實際的高空理想,但卻是我對司法實務界最誠懇的殷殷期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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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關於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「內部效力」:

「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」之法院實務困境

      (一)實務學說可分為三種見解:

我國實務就「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」之內部效力,即借名者與出名者間內部法律效力最具有爭議,

最高法院見解有轉折性的發展,其大致的變遷軌跡為從無效說的疑問中,轉向附條件有效說的肯認 。

此部分有不同見解:1、其一,認為系爭契約若屬脫法行為,應適用民法第71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

而無效;②其二,認為依照私法自治原則,系爭契約原則有效,僅於契約內容違反民法第71條強制

禁止規定、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時,才例外認為系爭契約無效;③其三,認為系爭契約一律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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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落的時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